业委会依法选聘新物业 原物业拒不退场怎么办?
随着小区治理规范化程度不断提升,业主委员会依法选聘新物业的现象日益普遍。然而,部分原物业公司“赖着不走”,导致新旧物业交接难、业主生活受困扰。这样的僵局该如何打破?本报邀请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彦红为大家深度解析。
记者:业主委员会选聘新物业后,原物业有何法律义务?
李彦红:原物业公司退场交接是法定义务,不存在讨价还价的余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也同样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企业应做好交接工作。
记者:原物业拒不退场,业主和业主委员会该怎么办?
李彦红:维权途径可“三管齐下”。第一,行政投诉。业主委员会可以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对原物业公司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实践中,已有住建部门对拒不退场物业公司开出15万元罚单的先例。第二,民事诉讼。业主委员会可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物业公司退出服务区域并移交相关设施及资料。法院对此类案件态度鲜明,多地法院均判决支持业委会诉请,判令物业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撤场。第三,申请强制执行。若判决生效后物业公司仍拒不退场,业主委员会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记者:原物业赖着不走期间,业主还要交物业费吗?
李彦红:业主不但不需要缴纳,还可以依法主张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原物业服务人违反退出交接义务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发布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中指出,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场的,对其请求业主支付合同终止后物业费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梁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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