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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运车辆违规出租发生事故,东源县人民法院:

驳回租车公司停运损失诉求

2026-05-26 10:23:48 来源:河源日报

○本报讯 记者 刘烨华 通讯员 徐晓曦 卓夏米 日常生活中,灵活便捷的汽车租赁服务满足了不少市民的出行需求,然而部分租车公司为降低经营成本,违规将非营运车辆对外出租牟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极易引发纠纷。近日,东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租车公司要求承租人支付非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的诉讼请求,明确了非营运车辆违规出租的法律责任边界。

去年7月,市民欧某通过某租车平台向河源某传媒公司预定租赁一辆特斯拉汽车,因门店无现车供应,在工作人员建议下更换为某款小米汽车,欧某为此额外加付了200元租金。车辆交付前,该传媒公司工作人员已在沟通微信群明确告知:若车辆发生损坏,车损金额超过2000元的,承租人需要承担车损维修费、车辆折旧费以及停运损失。

租赁使用车辆期间,欧某驾驶车辆途经高速公路时,因雨天路滑操作不当撞上道路护栏。经交警部门认定,欧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车辆经保险公司定损,确认维修费用共计31500元,维修周期长达近一个月。

此时双方核对赔偿项目时,争议随之产生:欧某对车辆维修费并无异议,但拒绝承担高额停运损失。而河源某传媒公司主张,按照双方此前约定,欧某应当支付近一个月的停运损失共计23120元,加上拖车费等其他费用,双方多次协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该传媒公司遂将欧某诉至东源县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核心事实:案涉租赁车辆的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原告河源某传媒公司将非营运车辆对外出租用于经营获利,并未变更车辆使用性质。

东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仅“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才会被法院支持。案涉车辆登记性质为非营运,虽被出租使用,但无法改变其法定登记性质,不属于合法营运车辆,因此原告主张停运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该传媒公司要求欧某支付车辆停运损失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表示,与非营运车辆相比,营运车辆在日常管理、安全监管、保险投保等方面都有更严格的监管要求,相应投保标准也更高。部分租车公司为规避车辆报废年限限制、减少保险开支、避免车辆贬值,常选择将非营运车辆转为出租运营,这种行为本身就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受法律保护。租车行业经营者应当合规经营,严格按照车辆登记性质开展业务,严禁用非营运车辆开展营运租赁,需按照营运车辆标准足额投保对应保险,完善车辆安全管理台账,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不可因贪图短期利润心存侥幸,最终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租车平台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对上线租赁车辆的资质、保险信息严格核验,共同维护租车市场秩序,保护承租人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承租人租车时也应当主动查验车辆的使用性质与保险情况,避免租赁非营运车辆,发生纠纷后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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