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无证驾驶出事故,保险公司赔后追偿,紫金县人民法院判定——
监护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报讯 记者 刘烨华 通讯员 徐晓曦 佟若诗 17岁少年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碰撞酿成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后,将这名未成年侵权人及其监护人告上法庭,要求追偿。一笔已经支付的赔偿款,为何会引发第二场官司?法官的判决,又如何界定“少年闯祸”后个人与家庭的法律责任?紫金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追索的不仅是一笔经济账,更是对监护人切实履职尽责的警醒。
2024年8月15日,时年17岁的黄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其母亲刘某的摩托车,在某镇一路段与案外人陈某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黄某与陈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负次要责任。 因刘某的摩托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及该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该案经审理,判决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40856.44元,诉讼费412元。随后,某财产保险公司履行了判决,向陈某支付了总计41268.44元。
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认为事故发生时黄某为未成年人且属无证驾驶,其依法享有追偿权,故将黄某及其监护人刘某诉至紫金县人民法院,要求二人支付其已代偿的款项及相关必要支出。
法院判决,被告黄某、刘某应向原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40856.4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承办法官指出,本案中,被告黄某作为未成年人,无证驾驶其母亲刘某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了受害人陈某的损失后,依法取得了在赔偿金额内向侵权人黄某追偿的权利。因此,保险公司要求黄某支付其已代偿款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刘某既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也是黄某的法定监护人。其对黄某无证驾驶行为的发生,在车辆管理及监护职责履行上均存在过错,依法应对黄某所承担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一判决,既是对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对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的警示与督促。
法官提醒,无证驾驶机动车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监护人必须切实承担起监护责任,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管束,共同维护和谐、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未成年人也需自觉增强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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