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用工法律问题 以法护航民众权益
2026-04-01 10:47:44
来源:河源日报
在日常用工实践中,从企业合并、分立后的劳动关系的认定,到个人雇佣与劳动关系的边界厘清,再到历史遗留特殊用工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各类用工疑惑层出不穷,既困扰着广大劳动者,也成为不少用人单位合规用工的核心难点。为此,我们特邀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李彦红律师,聚焦高频用工法律问题,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逐一拆解答疑,厘清法律边界,护航劳动权益。
记者: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的情况下,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李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因此,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的情况下,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延续至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
记者:劳动者受个人雇佣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李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由此可见,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为用人单位,个人雇佣不属于劳动关系。
记者:特定历史时期的用工关系如农民轮换工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李律师:农民轮换工系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用工制度,不能依据现行劳动法律制度来调整和评价历史遗留的用工关系,而应根据1984年国务院颁布的《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1991年颁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来认定。对农民轮换工的身份性质认定应遵照当时的相关政策予以解决,在此期间形成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梁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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