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借车给无证者 出事故被判赔
■本报记者 刘烨华
通讯员 徐晓曦 包诗晴
日常生活中,亲友间借用车辆的情形颇为常见。然而,若驾驶人无证驾驶并酿成事故,车主能否以“不知情”或“车辆被私自开走”为由免除责任?近日,连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对此类情形中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的责任划分作出相应判决。
去年1月14日,王某驾驶一辆摩托车,搭载吴某与李某,在国道上行驶时闯红灯,与一辆正常通行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王某及对方摩托车上的两名驾乘人员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驾驶人王某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同车的吴某与李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赔偿问题却使各方陷入僵局。调查发现,事发当日王某所驾驶的摩托车,登记所有人为吴某的父亲老吴。吴某在未告知父亲的情况下,私自取得车辆钥匙,并将其交由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王某驾驶。因协商赔偿未果,受害方将驾驶人王某、车辆所有人老吴,以及取走车辆的吴某一并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三方被告就责任承担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实际侵权人王某提出,老吴作为车主,明知其子吴某没有驾驶证,却仍放任车辆由吴某支配,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主老吴则辩称,车辆系被儿子吴某私自取用,自己对王某无证驾驶的行为完全不知情,主观上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车主老吴在车辆被私自取用且驾驶人无证的情况下,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连平县人民法院法官谢瑞丹援引了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说明。
谢瑞丹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谢瑞丹进一步分析道:“在本案中,老吴虽然不是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人,但作为涉案摩托车的所有人,他负有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定义务。因其未履行该投保义务,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他需要与直接侵权人王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连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无证驾驶且闯红灯,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老吴作为车辆所有人,对车辆负有妥善管理义务,并应依法投保交强险,其未能尽到保管责任和法定的投保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吴某作为车辆的临时支配人,明知王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与监管义务,同样存在过错。
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及其行为对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连平县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老吴与吴某因各自的管理与监管过失,分别承担15%的赔偿责任。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