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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纠纷引冲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上诉人——

正当防卫不承担民事责任

2026-01-23 09:42:28 来源:河源日报

○本报讯 记者 刘烨华 通讯员 徐晓曦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身体权纠纷案,认定被上诉人杨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判决其无需因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案外人杨丙将其老屋改造工程发包给杨甲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杨乙以杨丙建房占用其土地并砍伐其“火莲树”为由,向杨丙提出异议未果。2024年1月10日,杨甲等人搬运建材时,杨乙前去阻止。因阻止无效,杨乙趁杨甲弯腰搬运钢筋时,使用现场钢筋殴打杨甲的后背。杨乙的母亲上前阻止,杨乙将母亲推开,再次用钢筋打杨甲的背部和头部,杨甲便转身抓住杨乙拿着钢筋的手,二人在抢钢筋的过程中均倒地。一在场人见状上前按住杨乙的手,制止其继续殴打杨甲,杨甲随之翻身将杨乙按压在身下。后经他人劝解,双方分开。杨甲、杨乙身体均受伤,被送往医院检查并住院。

2024年3月,杨甲以杨乙拒付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杨乙打伤杨甲致其住院治疗,具有完全过错,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判决杨乙向杨甲赔偿损失23997元。

2025年6月,杨乙以其遭受杨甲殴打受伤住院治疗,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杨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此造成杨乙受伤,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判决驳回杨乙的诉讼请求。

杨乙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认为,杨甲因正当防卫造成实施侵害行为人杨乙的损害,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没有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国法律对正当防卫有严格界定。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紧迫侵害,针对这一非法侵害,在必要限度内采取的防卫措施。正当防卫属合法行为,因正当防卫造成他人损害且未超过必要限度的,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

具体到本案,在双方发生口角过程中,杨乙直接持现场钢筋殴打杨甲的后背,对杨甲实施了不法侵害,杨甲随后翻身将杨乙按压在身下,采取防卫的时机恰当,手段合理,强度不大,损害后果(杨乙被诊断为颈部和手指损伤)轻微,本案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杨甲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办案法官提醒:对日常生活中的矛盾纠纷一定要理性对待,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否则,“冲动一拳,成本千金”“打赢坐牢,打输住院”,冲动行为可能导致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罚款、拘留甚至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行为人将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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