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为盾护民工 规为纲守权益
在劳动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部分用人单位对农民工权益保障意识不足,导致信息不对称、条款不明确等问题频发,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帮助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晰法律权利与义务,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彦红进行了相关普法。
记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农民工履行告知义务?
李彦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 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记者:劳动合同文本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李彦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记者: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哪几种?
李彦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梁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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