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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2026-01-07 11:13:27 来源:河源日报

遭遇交通事故时,如何明确各方责任与义务,是每一位交通参与者都应了解的法律常识。为此,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彦红进行了相关普法。

记者: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责任如何划分?

李彦红: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道路通行,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由谁承担?

李彦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发生此类交通事故,一般应当由实际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道路管理人对其是否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记者:未投保交强险,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一致,责任如何承担?

李彦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投保义务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负有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义务的主体,包括机动车的所有人及管理人。投保义务人因未依法履行投保义务,导致被侵权人无法获得交强险赔付,从而遭受利益损失,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此情形下,侵权人与投保义务人系分别实施了两个独立的侵权行为,侵害了不同的法益。因此,二者并不构成连带责任、按份责任或补充责任,而应各自独立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梁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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