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发工资高于合同约定法院如何认定?
■本报记者 刘烨华
■通讯员 徐晓曦 黄湘粤
在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劳动合同约定薪资与口头变更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近日,和平县法院审结一起实发工资高于合同约定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如何认定呢?
2020年4月,温某入职和平县某公司担任造价员,双方多次签订合同。2021年合同约定月工资为8000元,后续合同中将工资标准变更为2500元。但是,温某实际每月仍收到银行或微信转账工资8000元,另有部分项目提成未结算。2023年3月起,公司开始拖欠工资且未结算提成,温某多次催讨未果后,于2024年8月向公司寄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拖欠工资、提成及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6.7万余元。公司辩称与温某约定工资为每月2500元,实际发放的8000元包含股东个人补贴,与劳动合同无关,并以项目存在客户投诉为由拒绝支付提成。
和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后续合同约定月薪2500元,但温某提供的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及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聊天记录证明实际履行工资为8000元,故应以此为标准计算欠薪。因公司拖欠温某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4日的工资,温某于2024年8月4日向被告提交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以此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于法有据。同时,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客户投诉与温某工作存在直接关联,应当支付提成。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8月4日解除;公司支付拖欠工资103735.63元(按8000元/月计算);支付项目提成1107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36000元(按4.5个月工资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了工资标准为每月2500元,但双方口头变更了合同约定并实际履行,应以实际履行情况作为认定标准。
办案法官表示,实践中,为逃避法律规定的以工资为基数计算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计算加班费等责任,有用人单位会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较低的工资标准,而实际发放较高的工资。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出现这种情况时,劳动者应当注意保存工资转账记录、考勤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在发现薪资异常时及时提出异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