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被保全,该怎么办?
如果自己名下的财产突然被保全了,有何救济措施?该如何申请复议?是否可申请变更保全?解除保全的情形有哪些?为此,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彦红进行了相关普法。
记者:该如何申请复议?
李彦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因此,如对保全行为有异议的,比如被保全人并非案件适格主体或无须承担责任、保全申请是否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要求、是否超额保全(即保全价值远远超过债务数额)、保全到的财产实际属于其他第三人的情况等等,此时,被保全人可以在收到保全裁定后5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对诉讼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是形式审查,通常只要符合保全适用条件和程序,即申请人主张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法院便应当依申请实施保全措施。
记者:是否可申请变更保全?
李彦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可知,被保全人可向法院提出通过提供其他财产担保来变更保全标的物的申请,比如解除对已处于交易流程房产的查封,换而冻结被申请人提供的等值银行账号,或者保全该房产换成保全另外一套房产等。如在被保全账户为公司基本账户,账户冻结可能导致企业流动资金中断、员工工资社保等无法正常支付,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情况下,此时变更财产保全措施有利于维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记者:法院依职权解除保全有哪些情形?
李彦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可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全错误的;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梁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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