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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炒股 小心踩雷

2025-03-19 09:59:37 来源:河源日报

委托他人炒股,是否有风险?约定的保底条款是否有效?为此,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彦红进行了相关普法。

记者:委托炒股属于什么法律关系?

李彦红:委托炒股实际上属于委托合同关系或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其中与非证券公司、非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等产生的纠纷属于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是指客户将资产交给资产管理公司、咨询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或者自然人,由非金融机构或者自然人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形式。

记者:委托炒股有什么特征?

李彦红: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1.由委托人开设证券账号,注入投资本金,并将账号和密码交给受托人;2.由受托人操作证券账号;3.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保底条款,比如受托人保证90%或者100%的原始资金安全,收益或亏损按照1比9的比例甚至是10比0的比例进行分配。然而,委托人和受托人最终往往因为损失承担比例而产生争议,由此引起诉讼。

记者:委托炒股的合同效力如何?如何认定保底条款?

李彦红:在合同效力方面,需要注意两点:1.如果受托人是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可知此时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代炒股理财合同等属于无效合同。2.如受托方并非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等特殊主体,可能认定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系委托人、受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据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在保底条款责任认定方面,可能会认定为该条款违背了委托人自担风险的基本原则,也违背了资本市场中风险和收益共存的客观规律,保底条款本质系投资理财风险的再分配,违背了资本市场规则,助长非理性投资及投机行为,加大了市场泡沫,容易引起金融风险,故该保底条款无效。(梁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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