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真的了解定金吗?
定金是什么?有什么特征?需要注意什么?定金罚则和违约损失该如何认定和适用?这些你都了解吗?为此,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彦红进行了相关普法。
记者:定金是什么?有什么特征?
李彦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可知定金具有担保的功能,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订立、生效或履行等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
定金主要有三个特征:1.定金以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具有实践性,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2.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制约双方当事人,而订金、押金、保证金、预付款等一般不适用定金罚则。3.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记者:合同签订,需要注意什么?
李彦红:合同签订过程中,首先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明确约定款项性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可知“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是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一方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如双方并未对预先支付的款项性质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无法认定该款项是定金、订金还是其他,无法适用定金罚则。
第二,明确约定定金种类。定金类型可分为五类,即违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证约定金、立约定金。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类型都可适用定金罚则。比较常见的是违约定金,其明确适用定金罚则,如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性质,但是未约定定金类型或者约定不明,通常认定为违约定金。
记者:定金罚则与违约损失,该如何认定与适用?
李彦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定金数额远远高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避免机械适用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可以酌定损失费用承担数额并返还一部分定金。(梁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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