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150万元还购房,真“刑”
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本报讯 记者 刘烨华 通讯员 徐晓曦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辛勤付出的劳动所得,事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基本权益保障。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被告人刘某欠薪150余万元还转移财产,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015年,被告人刘某通过股权转让取得了河源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2017年下半年,刘某以某公司的名义,向相关部门报批了东源县某广场装修工程并被审批通过,但未取得该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证,2020年4月,刘某正式开工建设该工程,并聘请陈某为包工头。2020年5月,该项目工程因缺少规划许可证被相关部门要求停工。2020年7月,因工程持续停工,陈某及其工程队提前退场。
2020年7月底,东源县人社局执法大队接到74名工人投诉称某公司开发东源县某广场装修工程时拖欠工资,执法大队以多种方式责令某公司和刘某支付工人工资,未果,东源县人社局将案件移送东源县公安局。经多次催促,某公司及刘某一直未完全履行支付义务,仍拖欠67名工人共计150余万元。
另查明,涉案期间,某公司设立的全资附属公司收到转账236.87万元,刘某授意公司财务将其中163万元转至其父亲刘某某银行账户,后其父亲将其中68万元用于购买刘某妻子欧某名下的房产一套,并于2020年12月8日将该房产过户至其父亲名下。2021年1月14日,其父亲立下遗嘱并进行公证:在其去世后由其孙子即刘某的儿子一人继承该套房产,后其父亲刘某某于2022年2月病故。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刘某在担任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以转移财产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拖欠工人工资,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惩处。据此,二审裁定维持了原审法院的判决:一、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二、责令被告人刘某依法支付仍拖欠的67名工人工资共计1510209元;三、刘某某(刘某父亲)名下的房产继承人应当在继承该房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68万元的义务。
办案法官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本案的判决既坚决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有力罚治了恶意欠薪者的违法犯罪行为,劳动者遇到薪酬被恶意拖欠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充分维护自己的权益,用人单位和用工者更要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切勿突破法律底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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