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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2024-01-24 10:43:55 来源:河源日报

当前,因感情基础不牢固等导致彩礼返还的纠纷逐渐增多。为此,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李彦红律师进行相关普法。

记者: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李彦红:彩礼是否需要返还,需要注意以下3个要点。第一,明确涉案钱款是否属于彩礼性质,其中男女双方在恋爱关系期间为日常生活的开销及为表达情感支出的红包、转账等,并不等同于婚约财产,不可一概而论。第二,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到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是否发生了必要的消耗,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等,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当返还。第三,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已经同居共同生活的情形,法院还应当结合当地民间习俗、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双方恋爱时间的长短、有无生育子女或怀孕流产、解除婚约的理由、各自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记者:请列举相关案例释明。

李彦红:周某、李某于2021年10月4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未领取结婚证。周某、李某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2022年5月16日,双方分开生活至今。订婚时,周某给付李某衣服、首饰款6万元,彩礼4万元。李某退回周某1万元。李某陪嫁电视机、洗衣机、冰箱各一台,价值共计1219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李某在一定感情基础上,基于恋爱关系而缔结婚约,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周某请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周某向李某支付彩礼及衣服、首饰款10万元,扣除退回周某的1万元,李某陪嫁物电视机、洗衣机、冰箱各一台,价值共计12199元,且陪嫁物品均在周某家中,故以陪嫁物折抵部分彩礼处理,剩下彩礼应适当予以返还,但综合考虑双方订婚后共同生活情况、解除婚约的理由、各自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4万元。

(黄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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