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支付物业费的那些事
有些小区业主通常会产生这样的误区:当存在房屋长期空置、房屋质量、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意等问题时,他们可据此拒绝支付物业费,然而最终可能得到一纸诉状。为此,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彦红律师对支付物业费注意事项进行了解答。
记者:房子长期空置,业主是否可以拒绝支付物业费?
李彦红:有约从约;若无约定,不可以拒绝支付物业费。根据民法典第273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民法典第944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是针对小区公共区域和全体业主,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公共秩序的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因此,业主事实上享受了该服务,无论入住与否,按时支付物业费是业主的法定义务。
业主若预见房屋将长期闲置未装修入住,可以和物业公司协商约定减免物业费。判断房屋是否空置,物业公司可根据水、电、气的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记者: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业主是否可以拒绝支付物业费?
李彦红:物业费用的收取是物业公司为了提供更优质的物业服务,如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用拒绝支付物业费的消极态度对待容易形成恶性循环,也容易导致双方矛盾加深。若物业公司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根据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非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
记者: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业主是否可以拒绝支付物业费?
李彦红:业主和房屋开发商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和物业公司则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二者并不相同。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业主同样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77条追究房地产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民法典第661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要求解除合同。(黄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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