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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审结一起网络主播劳动争议案件

保障网络主播合法权益

2023-05-09 09:56:26 来源:河源日报

○本报讯 记者 刘烨华 通讯员 陈碧霞 网络主播作为人数众多的新型就业形态,其劳动争议案件逐年攀升。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主播劳动争议案件中,双方约定为民事合作关系,但又对网络主播的管理、收入分配、工作内容作出了事无巨细的约定。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据了解,2021年6月至7月期间,范某入职某文化传媒公司做网络主播工作。双方签订《网络主播合作经营协议》,约定双方为民事合作关系,不构成任何劳动法律层面的雇佣、劳动、劳务关系,某文化传媒公司无需向范某支付社会保险金和福利。同时。约定范某应每月真唱歌曲数最低为300首,按照每月直播26天计算;范某不得擅自在第三方竞争平台进行直播,如有违反,收入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对范某一切的商演活动相关的活动流程、时间等拥有最终决定权;公司有权使用范某的名称、肖像进行各类宣传、商演,独家享有范某的全部演艺事业的经纪权,因此产生的收入按当时双方协商进行分成;范某不遵守直播平台和公司规章制度的,将按直播平台制度和公司规章制度进行罚款、并扣除所有收益。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某文化传媒公司承诺第一个月保底工资5000元,范某在该公司工作了一个月,却只收到1000元,双方因报酬金额发生争议。范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因不服仲裁机构认定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某文化传媒公司则辩称双方是民事合作关系。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核心是劳动的地点、内容、方式、过程以及在即便无工作但劳动关系仍存续的情况下,还需受到用人单位的约束,约束的方式既包括规章制度,也包括具体的管理行为。在本案中,首先,从管理方式上看,某文化传媒公司对范某的直播地点、直播内容、直播时长等都有要求,并且范某需要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需服从公司的管理,某传媒文化公司对范某实施了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行为。其次,从收入分配上看,范某的报酬由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且范某如擅自在第三方竞争直播平台直播或签订经纪事宜的,所得收入全部归某文化传媒公司所有,并支付违约金。再次,从工作内容上看,范某从事的网络直播活动系某文化传媒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双方实际履行的内容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遂确认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判令某文化传媒公司应补足4000元工资给范某,并赔偿经济补偿金2500元。

办案法官表示,当前,“互联网+”催生了许多新兴产业,网络直播是近年来迅速发展的行业之一。网络主播作为一种典型的新型就业形态,其与协议相对人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要根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体现的“合作关系”本质予以认定,并按照认定劳动关系相关标准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例运用劳动法基本理论,从经济、人身从属性等方面分析双方的法律关系性质,为界定网络主播关系的认定提供指引,有利于保障网络主播的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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