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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权益保障指南(上)

2022-07-05 09:34:31 来源:河源日报

网购商品良莠不齐,存在诸多霸王条款、假冒伪劣产品等陷阱。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有效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彦红律师为大家解答相关规定。

记者:“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条款是否有效?

李律师:该格式条款无效。《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对于经营者提供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消费者可以主张退货退款。当遇到上述条款或者如“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等其余霸王条款时,消费者可以主张条款无效,经营者仍然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记者:购物平台能否承担商品销售者的责任?

李律师:可以。《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如下:肖女士在某购物平台的自营店购买了2盒婴幼儿奶粉,但孩子食用后一直拉肚子,医生诊断称应该是奶粉质量不合格导致孩子肠胃不适,肖女士遂要求该平台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平台却称其只是第三方平台,不承担赔偿责任,让肖女士找自营店赔偿。对此,肖女士是在购物平台的自营店购买的商品,可以主张购物平台承担商品销售者的责任。(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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