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拒不还款后又拒绝腾房
诚信黑榜 | 法院《预处罚通知书》显威力 老赖最终搬离拍卖房
○本报讯 记者 刘烨华 通讯员 陈碧霞 被告李某、黄某因借新还旧,向原告广东紫金某银行借款179万元,签署借款合同,并约定以李某、黄某名下位于紫金县紫城镇的自建房作抵押。借款后,被告李某、黄某只偿还了部分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缴借款本息,被告一直拒不还款,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黄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依法判决被告李某、黄某在判决生效10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79万元及利息,且原告对被告李某、黄某共有的位于紫金县紫城镇某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被告李某、黄某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向紫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黄某提供抵押的涉案房产。并经两次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涉案房产进行公开拍卖,最终以186.4万元成交卖出。
抵押房产成交后,紫金法院张贴了腾房公告,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搬离,但被执行人李某以法院评估房产行为违法、评估价格偏低、房产评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等理由拒不搬离涉案房产。执行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约谈协商,均未能达成共识。同时,李某还向紫金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要求撤销房产拍卖行为,紫金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作出不支持监督的决定。
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及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早日将房屋腾出,紫金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再次前往被执行人家中,向被执行人释法明理,告知其抗拒执行将带来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如不配合腾房工作,法院将采取强制腾房措施。被执行人仍无动于衷,拒绝搬离。3月2日,紫金县人民法院作出《预处罚通知书》,责令李某限期搬出涉案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李某收到《预处罚通知书》后,迫于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执罪的威力,立即主动向执行法官提交书面承诺书,承诺在期限内搬出上述房屋。
日前,李某及其家人搬离了涉案房屋,并主动将房屋钥匙送至执行法官手中。至此,本案执行拍卖和腾房工作全部结束,申请执行人拿回了银行贷款,买受人住进了拍卖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