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一套房屋竟有3名房主赞!
法院耐心调解化解矛盾
○本报讯 记者 刘烨华 通讯员 李振华 自己买的房子变成了执行标的物,一套房屋相继有3名房主。日前,龙川县人民法院耐心调解,执结一起涉房屋物权保护纠纷案。
2011年9月23日,市民刘某从原业主叶某新手里买下了位于龙川县城泰华城小区的一套商品房,此时该房还未办理房地产权证,叶某新只是在购房时在银行按揭贷款2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因此二人只是签订了《转让合同》。直至2014年1月24日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虽然权属人仍为叶某新,但刘某一家已经住了进去。几个月后,因叶某新未成年儿子在广州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叶某新名下的房子成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的标的物。
买了叶某新房子的刘某并不甘心,由于房子还未供完,房屋的权属人还未更换成自己,但这套房子刘某已经视为己有,因此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但被该法院依法驳回。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涉案房产进行公开拍卖。2019年3月19日,骆某群以最高应价竞得,并到龙川县自然资源局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物权纠纷由此而来。
受案后,经过龙川县人民法院多次调解,最终于2022年3月14日双方达成和解方案,刘某已于2022年3月30日前搬迁走,骆某群补偿2万元给刘某,并放弃追究生效判决确定的房屋使用费。
龙川县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我国《民法典》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本案申请人通过竞拍方式竞得涉案房屋并依法予以了登记,依法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被执行人虽与涉案房屋原所有人就涉案房屋的买卖签订了转让合同,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依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并未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申请人作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依法对涉案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签订买卖合同、实际装修及居住,均不是取得不动产物权所有权的法定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