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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无责是为善行撑腰

“孙向波案件”解读

2021-11-26 10:17:56 来源:河源日报

随着“孙向波案件”二审判决的落定,救人反被讹的话题再次引起大众争议。为此,我们邀请到了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李彦红律师解读孙向波案件判决。

记者:如何看待“孙向波案件”?

李律师:2017年,老太太齐某走进了孙向波的药店。孙向波建议齐某服用硝酸甘油片,并帮老人测血压。齐某突然昏倒,孙向波当即对其进行心肺复苏,压断其12根肋骨。后孙向波收到法院传票,老人家属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选取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数据库中的医疗专家进行咨询,专家召开听证会,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专家得出的结论为:孙向波给老人吃药片的行为,与老人后续心脏骤停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孙向波给老人实施心肺复苏的过程中不违反诊疗规范,不应承担抢救过错。一审法院认为,孙向波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虽然救助过程中导致老人损害,但给老人进行心肺复苏造成肋骨骨折及肺挫伤无法避免,孙向波的救助行为没有过错、不违反诊疗规范,故孙向波作为救助人对齐老太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老人一方上诉后,二审法院依法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明确保障施救行为,见义勇为不应当有后顾之忧。(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分别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其明确“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3)目前,国内心肺复苏标准依据美国心脏协会(AHA)发布的《美国心脏协会心肺复苏及心血管急救指南》,实施高质量心肺复苏,要点包括:按压速率至少为每分钟100次,成人按压幅度至少为5厘米。肋骨骨折是常见的医源性并发症。可见,抢救过程中,如果力度和频率不够,难以实现抢救效果。(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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