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公司清算的裁判规则(上)
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不仅需要保障公司的准入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其退出机制。一旦公司退出市场,其存续过程中的各种矛盾、纠纷基本都会在清算这一最后环节集中体现,可见公司清算制度对于良性市场退出机制的形成具有关键性作用。为此,我们邀请到了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彦红律师解读公司清算的裁判规则。
记者:何为解散、破产与公司清算?
李律师:解散,是指公司因章程或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停止经营,启动清算程序,最终使公司终止的过程。破产,是指公司出现法定的资不抵债情形,法院依法定程序公平清偿其债务,最终使公司终止的过程。公司清算,是指解散、破产事由出现后,公司依法定程序了结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终止(重整)公司的活动。可见,清算可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
记者: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之前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李律师:在公司清算纠纷中,当涉案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还未注销,其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相关裁判规则可参考(2021)最高法民申2470号《甘肃省工矿材料集团公司、厦门市中汽国投贸易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法院认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依法对违法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记者:如何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
李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股东等清算义务人在公司清算时仅以在报纸上公告的方式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对于已知债权人并未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履行“点对点”的书面通知义务,股东以其已经通知债权人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不能支持。(邹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