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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新规

2021-10-25 09:07:21 来源:河源日报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高层民用建筑数量激增,随之而来的消防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一旦高层民用建筑发生火灾,火势蔓延途径多、速度快、人员疏散困难,消防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因此,应急管理部于2021年6月21日发布第五号令,即《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彦红律师对《新规》进行了解读。

记者:如何定义高层民用建筑?

李律师:《规定》指出,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宿舍建筑、公寓建筑等。

记者:如何明确多产权、多使用权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

李律师:《规定》第五条明确:“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记者:如何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

李律师:《规定》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并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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