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吵后一方猝死,另一方要担责吗?(下)
2021-10-05 17:48:15
来源:河源日报
现实中不乏因争执、摩擦导致悲剧发生的案例,如果一方不幸在吵架后猝死,那么与死者吵架的对方到底该不该承担责任呢?为此,我们邀请到了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彦红律师通过案例解析其中的责任承担问题。
记者:如何看待“江苏两保安因工作问题起争端,争吵后一方死亡”的案例。
李律师:王某与徐某从同一家保安服务公司被派遣至一家电子公司工作。王某不满担任领班的徐某安排的值班岗位,两人发生争吵。事后,王某独坐时突然晕厥,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王某系呼吸心跳骤停,心源性猝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王某近亲属将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原告损失共计120万元的三成赔偿责任,即40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生命权纠纷,应适用“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确定被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关键是要分析徐某与王某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徐某是否存在过错。首先,监控视频中未显示双方发生过肢体冲突,询问笔录中显示被告曾告知王某自己去想去的值班岗位,整个过程中被告徐某未有任何不当行为。其次,被告徐某与王某沟通工作事宜本身不会造成王某死亡的后果,王某系自身有七八年冠心病病史,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不幸死亡。再次,徐某对王某安排工作事宜系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没有侵害王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处理该类案件的关键,在于认定被告行为与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否具有过错。双方争执的环境背景、用语的激烈程度、身体状况、一般人的审慎义务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争吵不是化解矛盾的利器,我们应当不断完善自身行为、文明表达诉求,在处理各类纠纷时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及言行,好好沟通,避免酿成不可挽回的悲剧。(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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