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吵后猝死,对方要担责吗?
无论是人们的生活还是工作,都无法避免摩擦或争执,我们或冷静处理,或据理力争,或不依不饶。如果在激烈的争吵过程中,一方因情绪太过激动,不幸在吵架后猝死,那么与死者吵架的对方到底该不该承担责任呢?为此,我们邀请到了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彦红律师通过案例解析其中的责任承担问题。
记者:如何看待“北京两邻居因挪车问题起争端,争吵后一方死亡”的案例?
李律师:王某因将车停到了邻居于某的家门口,遭到于某的反对。王某认为此前一直没有人通知他此处禁止停车,遂与于某理论,两人发生争执。后于某离开争执的地点,回到房屋内。而王某却不想善罢甘休,多次返回于某家门口吵嚷,情绪十分激动,并不停用手指向屋内。半小时后,于某被发现在家中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心源性猝死。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王某言语激烈、多次折返吵闹,其言行超过必要限度。王某虽然对于某病情不知情,且能判断出于某已是中老年人,未尽到一般人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其次,根据于某发病时间、死亡原因,可以确认王某的过激行为与于某的死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是,鉴于正常情况下无身体接触的吵闹行为不会导致发生生命危险,且王某对于某病情并不知晓,不具有侵害于某生命的故意,于某死亡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其自身疾病。且于某自知既往心脏病史应该避免情绪激动,但仍与王某争吵,对死亡后果,于某自身存在过错,应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综合上述认定,酌情判令由王某对于某的死亡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通过该案件可知,“夫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司法应当正确发挥其对社会价值取向的引导作用。该案中,法院通过结合认定行为人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一般人的审慎义务、过失相抵规则等方面,立足于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督促群众完善自身行为、文明表达诉求,引导社会成员交往安全,维护社会成员交往信任。(邹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