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发布做好森林特别防护期森林防灭火工作通告
巡山护林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2021-09-06 09:20:22
来源:河源日报
○本报讯 记者 刘昕 每年9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记者从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了解到,近日,我市发布《关于做好森林特别防护期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通告》(下称《通告》),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做好巡山护林工作,加大山火肇事者打击力度,进一步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根据《通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须将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30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区全年禁止野外用火,在森林防火区野外严格禁止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吸烟野炊、炼山烧荒等7种行为,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引起森林火灾的,最高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其中,肇事者属未成年人、智力障碍者、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也要追究其监护人的责任。遇到森林火灾,可立刻拨打报警电话12119。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相关规定:凡我市公职人员(含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干部职工和村居委干部及护林员)在我市辖区范围参与扫墓,野外用火活动引发森林火灾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追究该公职人员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责任;中小学生引发森林火灾的追究该学生所在学校校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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