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
(2021年1月29日河源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4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科学合理地安排好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及《河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的立法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坚持以“融湾”为“纲”、“融深”为牵引,统筹安排我市地方立法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努力为我市推动“示范区”“排头兵”和“两个河源”建设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
二、扎实做好立法项目工作
严格遵循地方立法权限,在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2021年拟安排2件法规项目,其中,正式项目1件,预备项目1件。具体安排如下(项目名称均为暂定名,根据立法工作实际,可能会有变更)。
(一)正式项目
《河源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为继续审议项目。根据工作安排,该法规草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于2020年10月份以市政府作为提案单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负责提出初步审查意见。2020年12月30日该法规草案已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将按照立法程序,及时做好法规草案的修改、论证、审议和评估等工作,确保条例内容符合河源地方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于2021年底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二审及三审,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按照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
(二)预备项目
《河源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为预备项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和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需要,经广泛征求意见及充分论证后,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选取《河源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作为2020年立法预备项目。根据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河源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继续作为2021年度的立法预备项目。预备项目属于重点推进项目,由市文明办负责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立法调研和法规起草等工作,切实找准问题所在,研究项目的可行性和主要制度的设置,做好立法调研、法规起草等各项工作准备。市人大常委会将视具体进展情况适时安排审议。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适度提前介入,进一步加强与有关单位的沟通协作,督促指导立法预备项目承办单位规范有序地推进相关工作。
三、推进地方性法规有效实施
《河源市革命旧址保护条例》已于2020年11月27日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将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为推动地方性法规的有效实施,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将督促市政府职能部门做好条例宣传和实施的各项工作,切实维护条例的权威性,为保护我市革命旧址,激发群众爱党爱国热情,弘扬和传承红色文化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已于2019年5月1日施行。为深入推进条例贯彻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将对《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开展执法检查。相关工委要加强与有关单位沟通协调,深入基层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推进工作取得实效。
四、认真做好备案审查工作
贯彻实施宪法和立法法,严格按照《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有关规定,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加强对有关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加强对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发挥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审查工作中的专业优势和协同作用。
继续深入推进我市有关单位全面运用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平台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沟通,及时解决备案审查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我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材料的报送工作;落实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各地级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委托第三方参与审查、提供审查参考意见等工作机制,提升备案审查工作实效。
五、强化立法工作队伍建设
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地方立法队伍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建立健全立法工作培训制度,通过组织法制讲座、外出学习等形式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立法工作业务能力。加强立法咨询专家队伍建设,为我市地方立法工作提供智力支撑。充分发挥市立法基地(广东金融学院)的作用,积极探索其他社会机构参与我市地方立法的新模式,引导专家学者、教科研机构等参与到立法工作之中,借助专业知识优势和力量,不断提升我市地方立法质量和水平。注重培养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弘扬工匠精神,不断提高立法专业能力,打造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过硬、职业操守过硬、道德作风过硬的立法人才队伍。
本计划在执行中如有调整,由主任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