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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河源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23-01-19 09:59:09 来源:河源日报

(2023年1月18 日河源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不是市八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河源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具体列席形式届时将根据实际确定:

一、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二、市委、市人民政府正处级以上部、委、办、局、群团组织、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三、在我市的驻军及中央、省驻河源正处级以上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四、驻我市的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和省十四届人大代表;

五、出席政协河源市委员会八届二次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

六、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七、在我市的正厅级原市负责同志;

八、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协有关厅级领导同志;

九、大会秘书处副秘书长;

十、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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