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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人员参加河源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决定

2021-12-22 09:42:52 来源:

(2021年12月21日河源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结合疫情防控实际,不是市八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河源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一、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二、市委、市人民政府正处级以上部、委、办、局、群团组织、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三、在我市的驻军及中央、省驻河源正处级以上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四、驻我市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和省十三届人大代表;

五、出席政协河源市委员会八届一次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

六、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七、在我市的正厅级原市负责同志;

八、任期届满且不再提名担任市八届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成员的市七届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九、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

其中,不是市八届人大代表的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现场列席会议,并参加分组审议;任期届满且不再提名担任市八届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成员的市七届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出席预备会议;其他列席和邀请列席人员通过收看电视或网络直播等方式列席会议,不参加分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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