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1-09-02 15:04:47
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将对孙恩禄(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荣南胡同74-3-61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21年1月16日15时许,在灯塔镇盛业钢铁厂车间办公室内,孙恩禄与郭静杰因工作问题双方发生口角后,郭静杰被孙恩禄用左手拳头打在郭静杰的右脸颊位置,孙恩禄又用右手拳头打在郭静杰的左脸颊上,接着孙恩禄用双手拳头打在郭静杰的头部位置几拳,造成郭静杰脑震荡,左颧部皮肤挫伤。以上事实有孙恩禄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灯塔中心卫生院诊断证明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孙恩禄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孙恩禄作出行政处罚。对上述告知事项,孙恩禄若提出申辩,请孙恩禄与东源县公安局灯塔派出所联系,联系电话:0762-8102204。
公告之日起7日内,违法行为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东源县公安局灯塔派出所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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